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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素指标

在香港,空气质素管理工作的整体政策目标,是以合理而实际可行的方法,尽速使空气质素达致及维持在可接受水平,从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并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推广保护空气质素和使空气清新怡人的概念。为此,政府于1987年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制订空气质素指标,以控制7种广泛散播的空气污染物。该指标乃根据国际标准所制订,以衡量本港的空气质素管理情况。这是以科学方法,分析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与市民健康受空气污染影响的相互关系。空气质素指标适用于全港。

要达致及维持空气质素指标,当局可在规划阶段采取预防措施,或执行《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遏止过量污染物排入空气中。

鉴于世界各国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福祉方面都不断改进,当局会经常检讨空气质素指标,逐步扩大需受管制的空气污染物范围,必要时会订立更严格的管制标准。

污染物 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算)(i) 污染物达致高浓度时对健康构成的影响
平均时间
1小时
(ii)
8小时
(iii)
24小时
(iii)
3个月
(iv)
1年
(iv)
二氧化硫 800   350   80 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衰退、污染物 浓度上升会引致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
总悬浮粒子     260   80 可吸入部分有损健康。
可吸入悬浮粒子(v)     180   55 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衰退、某些粒子可致癌、污染物 浓度上升会引致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
二氧化氮 300   150   80 呼吸系统不适、容易感染呼吸系统疾病、妨碍肺部发育生长。
一氧化碳 30000 10000       妨碍官能协调、危害孕妇及心脏与循环系统疾病患者。
光化学氧化剂(例如臭氧)(vi) 240         眼部不适、咳嗽、运动 能力衰退、 可能对染色体造成损害。
      1.5   影响细胞及身体机能、可能引致神经心理毛病(对儿童尤甚); 可能提高心脏病、中风及高血压的发病率。

(i) 在298K(摄氏25度)及101.325千帕斯卡(一个大气压力)下量度。
   
(ii) 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iii) 每年不应超过一次。
   
(iv) 算术平均数。
   
(v) 可吸入悬浮粒子是空气中的悬浮粒子,标称气动 直径为10微米或以下。
   
(vi) 光化学氧化剂的数值纯粹根据臭氧测量数字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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